本报北京3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意见明确了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情形: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提供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审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3月25日  03版